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因Covid-19而遭

受的健康状况, 3月14日批准了第号皇家法令,宣布进入警报状态。许多专门研究此事的声音认为,他们暗示上述法令“可能违宪” ,因为事实是,它们超出了宪法规定的警戒状态框架的某些限制。6 月 1 日的第 4/1981 号组织法涉及特殊国家,其第 4 条 b) 款规定政府在发生健康危机(例如我国已经发生的危机)时宣布进入警报状态是合法的。。 一旦警报状态结束,自号皇家法令生效以来,我们国家就回到了他们所谓的“新常态”,该法令批准了这些措施和/或一旦警报状态过去,必须指导公民行动的规范,这意味着自治区再次承担健康方面的权力。

上述内容基于月日关于公共

卫生特别措施的 LO 3/1986的规范基础,通过该措施,它们允许采取必要的行动来控制患者、正在或已经在与他们联系。 那么,既然如此,我们可以看出,我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疫情在某些自治区、城市或特定地点的扩散。在这一点上,有趣的是强调自治区是否可以合法地同意限制其人口。 我们观察到,各自治区采取了一定的抗疫措施,例如限制露台的容量、强制佩戴口罩(即使可以保证两米半 意大利电话号码列表 的安全距离)等。但是,据该领域的专家称,他们无法确定对人口的限制,从而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。 首先,因为该规范没有剥夺人们自由的“法律依据”;其次,根据我的拙见,我明白,毫无疑问,这种权力完全属于中央政府。

同样可以理解的是这种对

公民自由的剥夺是完全不成比例的(这不仅仅是一种具体限制),因此影响了基本权利的自由行使,有关共同体超出了其职能,通过了决定他们与他无关,而且没有(远非如此)与他相关的权威这样做。 作为上述内容的基础,提出是相关的,这是由4 月 14 日的 LO 3/1986确立的,它只允许在非常 洪都拉斯数据 特定的时间内对特定人群采取措施。 您不能混淆术语,正如我们上面概述的那样,监禁与限制或限制自由流动的权利不同,正如我们所见,这种极端情况已被共同体自动抛弃,而没有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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